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 湯順志 相對人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其翰 關係人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高秉豪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一)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二)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三)債權證明文件。(四)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五)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而聲請本院裁定拍賣抵押物,雖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借款契約書、授權書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本院就此僅能為形式審查,故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清償日期為109年6月26日,尚未屆至,其顯係於清償日屆至前聲請拍賣抵押物,自與民法第873條之規定不合,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