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368號聲請人 何雲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志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本件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之提示日是否誤繕?因臺端聲請狀附表內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民國110年5月27日,然本票之到期日為民國110年6月4日,因系爭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應於到期日後始有提示之必要,即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又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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