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98號原告品淵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黃泓斌 即人愛醫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情事,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從事醫療業務,其檢驗科及放射科各類業務,諸如放射X光、軟片、顯影藥水、專門人員聘雇用、檢驗耗才維修保養、檢驗業推動等其他各類相關業務,由原告承攬管理,原告每月請領健保給付及所收現金,於扣除人事費用之結算金額向被告請款。詎料檢驗科96年11月份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233,445元、12月份結算金額346,181元、放射科結算金額14,596元,合計594,222元,被告未依約給付,原告迭經催討未果,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為抗辯。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承攬合約書、96年12月及11月檢驗科切帳請款表、96年12月民眾醫院合血明細、96年12月及11月洗腎檢驗明細、仁愛醫院健康檢查記錄表、針扎檢驗總表96年12月份、96年12月份及11月份檢驗、放射、放腫薪資總表、應付憑單、仁愛醫院96年12月影印機使用張數登記表、調撥單、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單、借戶放款明細分類備查紀錄、屏安96年11月份檢驗明細表、新進人員體檢總表、感控檢驗總表、96年12月放射科切帳起款表等件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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