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3號原告楊地○○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J○○被告卯○○
庚○○法定代理人Z○○○被告w○○即 江再種
戊○○D○○宇○○即 江惠伶 F○○壬○○B○○乙○○即 江周响 黃○○A○○C○○辰○○即 江淡 之承受訴訟M○○即 江淡之 承受訴訟甲辰○即江淡之承受訴訟癸○
弄6號即江淡之承受訴訟t○○e○○丁○○f○○z○○子○○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甲E○被告己○○
甲己○h○○丙○○即 江圳平 E○○甲○○即 江存權 巳○○L○○H○○即江樹q○○r○○p○○
號3樓O○○上一人訴訟代理人m○○○被告午○○
未○○甲巳○○亥○○甲乙○天○○辛○○u○○d○○即 江世傑 被告宙○○即 江惠君
c○○即 江惠瑛 y○○
5弄1P○○R○○即 江建志 o○○s○○甲酉○甲戌○甲申○甲亥○甲K○○甲地○○甲午○寅○○甲甲○甲戊○甲宙○○
4樓甲丙○申○○b○○a○○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甲F○被告N○○
甲宇○○W○○g○○○甲辛○甲G○n○○甲丁○v○○
現應U○○V○○S○○玄○○l○○i○○j○○酉○○○k○○甲H○○
號甲庚○○X○○
號4樓Q○○丑○○戌○○x○○
現應甲未○○地○○I○○○甲I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J○被告甲黃○
甲A○甲玄○甲天○甲C○甲B
5樓甲壬○甲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G○○被告甲丑○
甲寅○
號甲子○甲卯○K○○即 江民 之承受訴訟T○○即江民之承受訴訟甲D○○即江民之承受訴訟Y○○即江民之承受訴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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