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6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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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6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614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戊○○債務人丁○○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蘇美苓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5年度促字第26147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95年1月14日起│3.27%│││││95年1月31日止│││││├───────────┼───────────┤││││95年2月1日起│3.37%│││││95年4月30日止│││││├───────────┼───────────┤││001│25,551元│95年5月1日起│3.43%│95年2月15日││││95年7月31日止│││││├───────────┼───────────┤│││││95年8月1日起│3.48%│││││95年8月29日止│││││├───────────┼───────────┤││││95年8月30日起│4.48%│││││至清償日止│││├──┼────────────┼───────────┼───────────┼───────────┤│││95年1月14日起│3.27%│││││95年1月31日止│││││├───────────┼───────────┤││││95年2月1日起│3.37%│││││95年4月30日止│││││├───────────┼───────────┤││002│28,373元│95年5月1日起│3.43%│95年2月15日││││95年7月31日止│││││├───────────┼───────────┤││││95年8月1日起│3.48%│││││95年8月29日止│││││├───────────┼───────────┤││││95年8月30日起│4.48%│││││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