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42號
抗告人 吳冠賢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依柔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劉美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42號
抗告人 吳冠賢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依柔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