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146號
原告 梅雲岳
訴訟代理人 林軍 男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躍鴻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42,14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補正被告躍鴻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查明其最新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如有變更,原告是否一併具狀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