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提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提審人 陳秋伶 代理人即扶助律師 林重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提審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
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提審應以聲請時,聲請提審對象係在受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之狀態下為前提,否則即與前述提審法規定要件不合,應由受理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依本件聲請人即被提審人自述意旨,聲請人領有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手冊,於民國104年5月20日在家人、警察陪同下,由救護車送往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急診,並辦理住院將近1年,於105年5月5日出院後,由其妹辦理轉院至信安療養院住院14天,又再轉至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住院迄今等情,如此已難認聲請人究係經由何機關實施逮捕、拘禁,經本院詢問代理人之結果,代理人亦表示:不清楚逮捕、拘禁之機關為何,且聲請人在住院之初有簽署住院同意書等節,此有本院105年8月1日公務電話記錄單1紙在卷可佐,另經本院函詢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該院亦提供聲請人105年
6月13日之入院紀錄,及聲請人與家屬共同簽署之住院同意書各1份為憑,從而,難認聲請人有遭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以強制力逮捕、拘禁之情形,是聲請人所為聲請並不符合前述提審法所定聲請提審之要件,所為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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