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訴訟代理人 游啟皓 桃園縣中壢市○○街○○號被告 鄭兆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49號森林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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