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黃宥瀅
黃清安 被告 洪明正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易緝字第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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