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債權人 高文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俊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林俊宇簽發新台幣280,000元之本票一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林俊宇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亦未釋明提示日,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依票據關係請求,其提示日為何?如非依票據關係請求,則請求之法律關係、起息日及請求年息6%之依據為何?該裁定於111年4月1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