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60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理人 王世勛 債務人 顏盛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零壹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
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次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經查,門號0000000000號,債權人未提出續約後專案補貼款條款,經本院裁定5日內補正續約之專案補貼款條款,惟債權人於111年4月22日陳報狀陳明無紙本文件可供查詢,是無法確認專案補貼款金額,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專案補貼款金額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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