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建賓選任辯護人林鼎越律師
楊啓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建賓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建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經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