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01號聲請人 陸玉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鐘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6,828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