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4號上訴人即原告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怡萱 上訴人即原告 姚秋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旋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74號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