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217號原告 郭秋蘭 被告 游至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命原告於107年1月12日前補繳,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