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097號上訴人 潘偉祥 兼訴訟代理人 洪麗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
蔡心苑 律師被上訴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陳邦豪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