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反請求原告高○倫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反請求被告曾○伶
曾○雯上列反請求原告與曾○伶、曾○雯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反請求原告提出反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請求原告之各項請求,依其所表明之原因事實及理由,其中:㈠反請求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係請求對被繼承人曾○明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且其請求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245元,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10,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㈡反請求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8,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故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15,068元(計算式:14,068+1,000=15,068)。因反請求原告於反請求時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反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