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00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段00號6樓之2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複代理人 李政儒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乙○○之母親,乙○○因患有妥瑞氏症,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乙○○為監護之宣告,並請求選定聲請人擔任乙○○之監護人,選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經本院通知乙○○到庭,除乙○○能理解本院所詢之問題並依意旨回答,且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 施仁雄 醫師鑑定乙○○之心神狀況,其鑑定結果亦為「個案整體認知能力屬正常中下範圍,與同齡能力相仿;可維持正常之社交回應、處理複雜情境之財務及社會判斷能力。個案目前行為能力得有效自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無輔助之必要。」等情,有鑑定報告書附卷可參,是本院綜參上情,可認乙○○尚未達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程度,故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