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白正宜
白朝卿 被告 白湘羚
白汶源 曾涵芸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蔡志宏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