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87號原告 楊進輝
楊進宗 楊麗玉 被告 婁成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