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誠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陸拾玖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柒仟零叁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玖萬陸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