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5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51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34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應補充:甲○○因犯詐欺、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六月確定,經接續執行至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因犯詐欺、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六月確定,經接續執行至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猶未悛悔警惕,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戕害個人身心健康,對社會治安有一定危害,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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