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4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基金受益憑證,聲請公示催告,該基金受益憑證之發行公司「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簡易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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