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