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國興 即 呂淑娟 之繼承人
吳泓旻 即呂淑娟之繼承人
吳少軒 即呂淑娟之繼承人
吳浩昇 即呂淑娟之繼承人
吳雅婷 即呂淑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淑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6,4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736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0906元吳少軒、吳泓旻、吳浩昇、吳國興、吳雅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淑娟之遺產範圍內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64%002新臺幣55554元吳少軒、吳泓旻、吳浩昇、吳國興、吳雅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淑娟之遺產範圍內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61%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0906元吳少軒、吳泓旻、吳浩昇、吳國興、吳雅婷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001新臺幣120906元吳少軒、吳泓旻、吳浩昇、吳國興、吳雅婷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被繼承人呂淑娟前於民國105年06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9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被繼承人尚積欠聲請人120,906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64%計算之利息(指數房貸季指標利率0.8%+4.84%),暨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三)債務人被繼承人前於民國106年0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被繼承人尚積欠聲請人55,554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61%計算之利息(指數房貸季指標利率0.8%+7.81%),暨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四)經查被繼承人呂淑娟已於110年10月18日死亡,現債務人吳國興、吳國興、吳少軒、吳浩昇、吳雅婷已依法繼承其遺產(詳附件:家事事件公告),則債務人吳國興、吳國興、吳少軒、吳浩昇、吳雅婷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呂淑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均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繼承系統表乙份、家事事件公告乙份、戶籍謄本四份、約定書影本兩份、帳卡資料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