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主文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號(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主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主文前因搶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2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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