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04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子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4年6月15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10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