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59號聲請人 林志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6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業已於100年8月4日收受上開通知,有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