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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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 王麒瑞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法定代理人 楊鴻正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6日本院所為第二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為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4年2月16日104年度國小上字第
1號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刑事獨立上訴」等語,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3月9日院 欽文仁 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本院處理;而查其所指摘內容,應認係對上開民事裁定聲明不服,即應循抗告程序尋求救濟,誤載為提起上訴,當認係循抗告程序所為,自應適用抗告程序之規定處理之。惟查,抗告人對本院104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揆諸前揭法條說明,本件係小額訴訟,於本院二審裁定駁回後,即已確定,為不得抗告,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乃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孫曉青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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