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蘇士哲 被告 黃振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朴簡字第260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