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51號聲請人 周德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9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40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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