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繼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繼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更字第二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民國卅九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依法具狀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鄭永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謝鈴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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