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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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愛玉選任辯護人洪土倫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羅婉怡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