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178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債務人 高張淑珠
高碧霞
高定源
高真月
高聖言
高廷易
高行建 法定代理人 林秀鳳
一、債務人高張淑珠、高碧霞、高定源、高真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高德和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高聖言、高廷易、高行建繼承被繼承人 高平生 繼承被繼承人高德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給付新臺幣伍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高張淑珠、高碧霞、高定源、高真月、高聖言、高廷易、高行建逾主文所示之範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