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健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單親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並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 楊國清王聰麗 扶養之負擔計算方式。
2.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3.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請提出聲請人自101年8月起任職帝煒實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單或各單月薪資證明。
6.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含個人及三親等內之親屬)。併須提出受扶養之子女在學之就學證明。
7.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及詳細數額。併陳報有無租金費用之支出。又聲請更生前兩年必要支出所記載每月13,000元,是否包含租金費用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8.請陳報聲請人之配偶 鍾曉清 有無固定收入?若無固定收入,聲請人是否扶養其配偶?又請陳報與其配偶分擔扶養義務之概略計算。
9.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10.請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1.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之會單)。
12.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漏未記載各金融機構之名稱、地
址及實際債權數額,請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詳載後提出。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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