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主文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其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該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黃珮茹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