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號異議人 曾炳坤
莊榮兆 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亦有明定。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113年度抗字第453號裁定聲明異議,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命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李佳芳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