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燦南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99年度中交簡字第25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燦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燦南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於以99年度中交簡字第253號判處拘役59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民國99年3月8日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拒絕報告,亦未依法執行附帶義務勞務,經觀護人書面告誡及訪視勸導無效,該員仍未依規定到署報到,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聲請撤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拒絕報到,經觀護人書面告誡及訪視勸導無效,該員仍未依規定到署報到,致未能依法執行附帶義務勞務,有約談報告表、訪視問卷、訪視報告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達證書、觀護輔導紀要等在卷可稽,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之規定,情節重大,是本件聲請撤銷緩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