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游証琅 被告 江淑君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刑事案件(99年度中交簡字第24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楊萬益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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