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家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上字第19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吳世敏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許美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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