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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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121號聲請人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相對人乙○○關係人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乙○○、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6年5月9日接獲本院緊急處分裁定,裁定主文第三項為:「自本裁定送達起90日內,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式,應予停止執行。」查本件仍處於緊急前揭處分裁定期間,故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應予停止執行等云云。惟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聲請人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文件,如可證明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準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7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50,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