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 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黃敬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
6月25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法官紀凱峰、法官魏于傑」,應更正為「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法官林蕙芳、法官魏于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法官簽名欄將「法官林蕙芳」記載為「法官紀凱峰」,顯係判決之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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