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396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一)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壹元及(二)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肆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債務人於民國88年1月18日簽立借據一紙,向債權人借款(1)130萬元正(2)220萬元正,並於民國88年1月30日交付款項,借款期限均為20年,並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1)2.05%(2)2.167%計算,以每個月為一期,分24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上項借款債務人等僅繳償至民國98年7月29日止,尚共積欠本金1,488,186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396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駱│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5%│││711751│ 雅玲 │7月30日起│││││元│││││├──┼───┼─────┼──────┼──────┼───────┤│2│新臺幣│甲○○,駱│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67%│││776435│雅玲│7月30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駱│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11751│雅玲│8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駱│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76435│雅玲│8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