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寶蓮 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亦已於99年5月12日經本院轉知債權人會議可決,有債權人陳報狀、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第1期至第95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2,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1)所示。第96期清償金額4,102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2)所示。││3.債務總金額:1,144,102元││4.清償總金額:1,144,102元││5.總清償比例:10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每期可分配金額(2)│├──┼────────┼─────┼──────────┼───────────┤│1│華南商業銀行│55,205│580│105│├──┼────────┼─────┼──────────┼───────────┤│2│安泰商業銀行│120,506│1,264│426│├──┼────────┼─────┼──────────┼───────────┤│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6,039│482│249│├──┼────────┼─────┼──────────┼───────────┤│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54,282│569│227│├──┼────────┼─────┼──────────┼───────────┤│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60,325│632│285│├──┼────────┼─────┼──────────┼───────────┤│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55,924│587│159│││(承受友邦信用卡)││││├──┼────────┼─────┼──────────┼───────────┤│7│陽信商業銀行│63,851│670│201│├──┼────────┼─────┼──────────┼───────────┤│8│萬泰商業銀行│30,686│321│191│├──┼────────┼─────┼──────────┼───────────┤│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24,313│2,353│778│├──┼────────┼─────┼──────────┼───────────┤│10│花旗(台灣)商業銀│78,904│828│244│││行││││├──┼────────┼─────┼──────────┼───────────┤│11│永豐商業銀行│39,957│419│152│├──┼────────┼─────┼──────────┼───────────┤│12│永豐商業銀行│50,530│530│180│├──┼────────┼─────┼──────────┼───────────┤│1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30,845│324│65│├──┼────────┼─────┼──────────┼───────────┤│14│國泰世華業銀行│72,542│761│247│├──┼────────┼─────┼──────────┼───────────┤│15│大眾商業銀行│160,193│1,680│593│├──┼────────┼─────┼──────────┼───────────┤││合計│1,144,102│12,000│4,102│├──┴────────┴─────┴──────────┴───────────┤│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分別清償給各債權人。││四、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地址:台北市○○○路○段○號10樓、承辦人: 陳昱伶 、電話││:00-0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