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勞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勞小字第13號原告 陳秀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仕德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被告黃仕德最新戶籍謄本(註記欄不得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