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麗君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谷貞豫附表‧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之「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可還款予債權銀行之最高金額為
何?(並詳述得出該金額之計算式)‧聲請人前夫有無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若否,理由為
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