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1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文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亞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謝亞萍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未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金額、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與附表內容不符)。該裁定於100年8月8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車城派出所,於同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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