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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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336號原告乙○○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99年9月29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原告業於99年10月1日領取,此有送達證書及該所收文簿各1件在卷可查。
三、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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