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原告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 律師
乙○○甲○○被告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
鄭世脩 律師複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
張孟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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